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员育人,进一步提高学生管理与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以下简称“43号令”),结合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学院工作实际,就专任教师担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班主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从事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骨干力量,与专职辅导员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公司按照以下条件,从专任教师中选聘班主任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辨别力;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第四条 班主任选聘应考虑专业特性,原则上从学生所学专业的专任教师中选聘。选聘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最终人选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五条 班主任在学院党委、学生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按照“43号令”和《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教育与管理,协助年级辅导员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为保证班主任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经选聘担任班主任的专任教师,在其所带班级毕业前,除因特殊事由外,原则上不得中途辞去班主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办法》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在每一学年的学期末进行,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班主任工作津贴。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于担任班主任工作且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任教师,学院将予以优先推荐。
从2020年起,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第九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或有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班主任情形的,学院立即终止其班主任工作。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