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集体智慧,避免工作失误,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我院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
1、我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的出台;
3、机构改革、科室职能界定、内设机构调整;
4、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任免和人员的调入、调出;
5、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干部职工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6、年度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年终各类资金的决算,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一次性支付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上级规定的除外),全局性有关费用的支付;
7、涉及我院的其他重要事项和校党委安排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民主决策方式通过我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全体教职员工集体商讨的形式进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必须由主持人或办公室在会前进行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班子成员都能参加。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或突出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2、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书记(院长)临时决定并提交下次会议通过。
3、坚持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基层和干部职工意见,使方案贯彻实施更有成效。